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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网站人气: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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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签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网站分类: » 文化教育 » 公益 » 公益项目地区:北京收录时间: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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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求恩公益基金会是由国家民政部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简称:“白求恩基金会”,英文名称:Bethune Charitable Foundation,缩写:BCF。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继承和弘扬国际主义战士白求恩的伟大风范和高尚情操,以人道、责任、传承为宗旨,在医疗健康领域构建公益慈善平台,广泛开展帮扶弱势群体及宣传普及健康知识等爱心公益项目,为国家和政府分忧解难,为发展、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机制而努力。主要业务包括:公益捐助、健康促进、学术交流、国际交流、医学研究、公益践行、公益发展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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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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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求恩公益基金会是由国家民政部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简称:“白求恩基金会”,英文名称:Bethune Charitable Foundation,缩写:BCF。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继承和弘扬国际主义战士白求恩的伟大风范和高尚情操,以人道、责任、传承为宗旨,在医疗健康领域构建公益慈善平台,广泛开展帮扶弱势群体及宣传普及健康知识等爱心公益项目,为国家和政府分忧解难,为发展、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机制而努力。

2018年11月30日,白求恩公益基金会2017年度检查结论合格。  2019年12月17日,登榜“界面新闻2019中国最透明慈善公益基金会TOP50”。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协会简介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是民政部批准成立、主管的行业基金会。为践行白求恩精神,将中国人民和医务界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世代传承,基金会携手国内外一切受白求恩精神感召的医学界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爱心人士,构建白求恩公益平台,为建设、完善、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而努力奋斗!

基金会现任理事长为中国工程院院士、获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学权威专家邱贵兴院士。名誉理事长为我国资深医院管理专家于宗河教授。

立足与医疗健康领域的公益平台

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传播和普及医药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的相关知识,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医疗健康读物的编写出版、远程教育等相关活动,进而完善专家对基层医生、对患者的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开竭尽努力。

支持贫困地区人民的医疗卫生事业,改善就医环境和条件,救助贫困危重病人,提供优质、便捷、平价的医疗服务。

资助并组织国内医学专家亲临农村、基层医院进行专业指导、培训和义诊,提升医务工作者的品德、情操和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强基层、重预防的分层分级医疗保健体系建设。

凝聚海内外白求恩学子与国际友好团体以及国内外企业、人士,进行跨国界的人才培训、学术交流、健康咨询、专业会展等各种合作项目,使白求恩的国际主义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加发扬光大。

接受爱心企业捐赠,利用自身团队力量,监督并执行符合公益精神的各种捐赠项目,让更多患者受益。

捐赠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相关公益慈善活动。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组织结构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监事会、专家委员会、党支部、职能部门(秘书处),职能部门(秘书处)下设财务部、项目事业部、项目拓展部、项目合作部、行政人事部、品牌管理部等。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白求恩公益基金会,英文名称:“Bethune Charitable Foundation”, 缩写:BCF。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继承和弘扬国际主义战士白求恩的伟大风范和高尚情操,以人道、责任、传承为宗旨,在医疗健康领域构建公益慈善平台,广泛开展帮扶弱势群体的爱心公益项目,为国家和政府分忧解难,为发展、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机制而努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来源于北京煦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人民的医疗卫生事业,改善就医环境和条件,救助贫困危重病人,提供医疗公益服务。

(二)支持向基层群众传播和普及医药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医疗健康读物的编写出版等公益项目。

(三)资助国内医学专家对农村、基层医院及基层医务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和培训,提升医务工作者的品德、情操和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强基层、重预防的分层分级医疗保健体系建设。

(四)为推进医学新技术、新进展,促进我国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资助海内外白求恩学子及医学界专家学者,广泛参与国际会议、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树立我国医学界在国际间的地位。加强与国际友好团体以及国内外企业、人士的合作关系,资助基层医院建设以及人才培训、学术研究、专业交流、健康咨询、专业会展等相关医疗健康领域的各种项目。

(五)授受爱心企业捐赠,设计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慈善项目,并提供符合公益精神的公益服务,确实发挥对各种捐赠项目监管的职责作用,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六)捐赠资助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由12-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守诚信、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四)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年度重大慈善项目规划;

(六)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慈善项目的审核;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监事3名。设监事会,设监事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基金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接受理事长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限。按照理事会议事规则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北京煦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资金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为保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行政办公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经理事会决定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活动;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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