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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索道协会

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中国索道协会网站人气: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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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签中国索道协会 
网站分类: » 生活服务 » 银行 » 银行机构地区:北京收录时间:2022-06-11
网站简介

中国索道协会成立于2003年8月1日,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会是由从事索道(缆车)管理、运营、设计、制造、安装、教育、科研、检验检测等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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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索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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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索道协会成立于2003年8月1日,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会理事长由国务院参事闪淳昌同志担任  。

中国索道协会建设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共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积极维护索道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探索交流索道安全运营和管理经验,坚持自主创新,提高我国索道行业的综合管理和技术水平,保障索道运营安全,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动索道行业安全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 

中国索道协会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修订索道的政策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对本行业的发展趋势、企业经营管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等问题进行调研;开展对行业基础数据、经济技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发展问题,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索道安全事故的认定工作,搜集安全事故案例,并进行分析、研究、调查、统计,协助政府做好索道安全运营的保障工作。

(四)组织索道会员单位进行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教育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依法或经授权组织实施索道行业的认证、评估、检验检测、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

(六)开展与索道有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七)反映会员诉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索道行业自律。本协会担负着实施索道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围绕规范索道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索道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索道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组织行业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培育业务市场。

(十)组织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缆索运输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联系,建立与国际同行业的经济、学术团体和组织的关系。 

中国索道协会组织机构

组织架构示意图

组织架构示意图

中国索道协会理事成员

理事长 王树鹤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树林 古树超 刘冬燕 张同生 张建荣 张喜伟 张载光 张强

张嘉元 李书清 李庆国 李友国 李宝杰 李晓东 李绳宗 吕海燕

和献中 胡玉立 贾国栋 梅乾元 黄祥华 黄智全解传付甄正义翟松杰

秘书长 邹宏君 

中国索道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为:中国索道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Ropeway Association (缩写为:CR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由从事索道(缆车)管理、运营、设计、制造、安装、教育、科研、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单位会员主要指从事索道(缆车)管理、运营、设计、制造、安装、教育、科研、检验检测的单位。

个人会员主要是指多年从事索道管理、研究、教学和设计并热心索道事业的个人。

荣誉会员指是对索道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终身荣誉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能够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索道事业;

(四)遵纪守法、重视质量和安全、诚实守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

(三) 由本协会发出接纳通知;

(四) 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 优先或优惠在本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为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别情况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注销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处于非正常时期,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其中,作为会员单位代表当选的理事,在任期内推荐单位如果需要变更人选,应及时向本协会理事会申请变更,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接纳或注销;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中,作为会员单位代表当选的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推荐单位如果需要变更人选,应及时向本协会理事会申请变更,并须经理事会确认。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其中,作为会员单位代表当选的副理事长,在任期内推荐单位如果需要变更人选,应及时向本协会理事会申请变更,并须经理事会确认,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长不在,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精干的专(兼)职人员。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对本协会标志的专有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5日本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大会修改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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