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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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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人气: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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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网站分类: » 电脑网络 » 互联网 » 组织协会地区:北京收录时间:2022-06-06
网站简介

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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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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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英文: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会员部、作品资料部、许可证部、法律部、分配与技术部、财务与总务部,共6个职能部门。

2018年10月19日,荣获“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 

2021年9月10日消息,面对新型德尔塔病毒的传播给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文娱协、音集协、音著协发联合声明帮助歌舞娱乐场所纾困解难。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性质

音乐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1990年通过并分别于2001年、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二款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权利进一步作出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组织机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部

对外服务广大音乐著作权人,联络、吸收著作权人加入协会,是联系音乐著作权人与音著协以及会员与音著协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资料部

作品资料部负责管理会员的音乐作品及相关资料,发挥“信息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作品资料部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了协会为音乐使用者发放许可服务、保障音乐著作权人及其音乐作品在海外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证部

为广大音乐作品使用者提供最为广泛的许可服务。协会提供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使用行为,均在协会提供许可发放的范围之内。根据业务类别不同,许可证部划分为四个业务部门,广播权业务部、复制权业务部、表演权业务部及新业务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为广大会员、音乐著作权人及其他部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是会员强大的法律后盾和必备的法律保障力量。同时,法律部还肩负着对外宣传、交流及学术研究的多重职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分配与技术部

其主要职能是确认会员及相关权利人的每一笔著作权收入准确无误,并为协会提供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软硬件技术支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财务与总务部

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协会的正常财务运作,同时为协会的正常运作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根据发展需要,协会在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设立了20个分支机构——地方办事处,作为协会臂膀的延伸。为更好地架构出全国范围内专业化的服务系统,协会将陆续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地方办事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际合作

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协会已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

协会会员名单和作品资料已分别汇入IPI(国际权利人数据信息系统)和ISWC(国际标准音乐编码),从而将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纳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及时得到保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获荣誉

2006年7月获得第三届“北京2008”奥运歌曲征集评选活动优秀组织奖 (2006-07-28)

2006年4月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电贺协会副总干事屈景明同志荣任总干事 (2006-04-28) 

2018年10月19日,荣获“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展远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继续秉承“饮水思源,共同维权”的理念,力争扩充更专业的会员创作团队,充实作品资料库,提升许可授权服务质量,加大打击侵权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同时,协会将一如既往地放眼世界,寻求更为广泛、深入的国际合作,建立起覆盖面开阔的国际化著作权保护网络,从而更好地为会员、音乐著作权人、音乐使用者提供各类服务。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协会、会员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为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MCSC)。

第三条 协会是中国大陆地区音乐著作权人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保护音乐著作权,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音乐创作和使用,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的繁荣。

第五条 协会向音乐著作权人负责,其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国音乐家协会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

第七条 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2.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合同;

3.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

4.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5.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报酬;

6.为集体管理的目的与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协商使用费的标准; 7.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8.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并为此目的与外国(地区)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理协议;

9.发展与音乐作品使用者合作关系,促进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并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10.增进音乐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1.促进音乐创作条件的改善并为此目的开展与音乐著作权人有关的奖励和福利项目;

12.开展其他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上述活动,均以协会的名义进行。

第九条 协会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

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

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

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可视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有一首音乐作品公开发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福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机构做出的决定;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将全部现有和今后创作的作品向协会登记;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协会,会员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收回授予甲方管理的权利,但在协会收到书面通知一年后生效。终止合同生效后,经登记即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为集体管理的目的,对未加入协会的音乐著作权人,本协会也为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第四章 基金与福利

第十七条 协会将设立公益性基金用于会员福利及音乐文化的发展。

第十八条 基金来源。

1.管理费;

2.不尽的分配款;

3.其他;

第十九条 基金目的及用途 :

1.资助会员创作及生活

2.奖励

3.著作权维权宣传

4.促进音乐文化的发展

5.其他

第二十条 基金、福利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协会权力机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人数不得低于51人。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日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方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选举和罢免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

6.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会员大会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名誉主席若干人;

2.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

3.理事会。由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4.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若干人组成;

5.总干事1人。总干事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副总干事若干人。副总干事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低于9人。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职责是:

1.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批准协会与外国同类机构的协议;

5.批准派出机构的设立;

6.选举常务理事会;

7.任命总干事、副总干事;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其职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由主席、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总干事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总干事的职责是。

1.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制定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决定协会执行机构工作的日常事项;

5.决定协会执行机构的组织和人员设置;

6.提名副总干事;

第六章 作品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向协会登记作品, 应填写协会制定的包含以下项目的登记表:

1.作品名称、形式和作者姓名;

2.作品完成或首次发表的日期;

3.著作权人的姓名、 地址。

第三十二条 向协会登记音乐作品,必要时应交存作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乐谱、歌谱或词稿: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于接受登记表后30天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通知有关著作权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不负责鉴别作品的真实性。遇有就相同作品进行登记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从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收取和分配工作的开支、改善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的服务和建立音乐文化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批准,上述扣除标准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除前述扣除带来的收入外还包括:

1.会员会费;

2.蓄存协会的待分配款项的利息;

3.协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4.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5.协会基金。

第三十八条 协会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由于非协会的原因三年内不能分配的,归入协会依法设立的基金: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协会所规定宗旨的目的。协会的任何开支和此种开支的增加都应有利于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改善: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协会账户分协会账户和会员账户。两种账目均受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机关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向会员分配著作权使用费的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协定的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大会半数成员投票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至少2/3成员投票通过,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数额没有限制。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12 月 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合声明

2021年9月1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消息,面对这次新型德尔塔病毒的传播给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协商,三方共同声明: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相关企业暂停营业的地区,将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版权许可使用费减免政策。版权许可使用费减免实施方案,将由三家协会商定后公布。 

联合声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争议事件

2018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协会许可在其经营的App“小米音乐”上传播《祝你平安》《精忠报国》等10首音乐作品,协会多次联系该公司洽谈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小米公司一直拒绝缴纳。

一审判定,小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涉案App中提供涉案音乐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害了涉案歌曲词曲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小米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音著协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月7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上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终审结果判决:小米公司没有新证据,维持原判,作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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