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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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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人气: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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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分类: » 地方门户 » 内蒙古网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收录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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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价格垄断行为查处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的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职责,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同时,组建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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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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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2018年11月12日,新组建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价格垄断行为查处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的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职责,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同时,组建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起草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十六)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公安厅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自治区农牧厅有关职责分工:

(1)自治区农牧厅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有关职责分工:

(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部门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海关部门通报,由海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自治区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

(1)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等工作。

(2)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7、与自治区版权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处。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点任务考核工作。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法规处。组织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盟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分拨及领证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局。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区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七)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研究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自治区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指导盟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监测工作。承办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九)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自治区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化处。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编号、发布、监督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标识和全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二十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统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二十二)知识产权发展处。拟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处。拟订商标和专利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制度、政策。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二十四)科技和信息化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自治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

(二十五)财务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

(一)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1.研究、建立、保存、维护、使用经国家批准建立的计量基准、标准和自治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承担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开展强制检定、计量校准、测试及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承担计量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4.开展能源消耗量监测等能源计量工作。

5.开展碳排放量监测及碳汇计量工作。

6.承担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型检验和仲裁检验工作。

7.承担计量技术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工作,协助做好计量技术人员相关考核工作。

8.按取得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及其他委托性业务。

9.承担相关国家计量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职能。

10.完成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技术审评查验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站)

(1)承担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业务领域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为风险研判、风险预警评估、投诉举报、公益诉讼、监管执法等安全风险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2)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理、大案要案查处,参与重大活动保障;承担对技术机构检验检测结果的核查和政府监管任务承检机构工作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3)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领域审评专家库建设工作。

(4)承担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石化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的技术检查工作。

(5)承担对技术机构的资质能力验证工作,开展监督抽样工作。

(6)协助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的技术科学研究工作;参与地方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修订工作。

(7)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1)开展特种设备(含进口)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仲裁检验、司法鉴定、型式试验、锅炉水(介)质检验、无损检测、能效测试、材料分析、环保检测、安全阀校验及其他阀门检验。

(2)承担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仪表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工作。

(3)开展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野外在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4)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烟花爆竹、劳动防护用品等检测与评价工作。

(5)承担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技能培训,协助做好从业人员相关考核工作。

(6)承担特种设备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7)按取得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工作。

(8)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及检验样品的抽查工作;开展委托检验、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比对实验、生产许可证取证检验及产品质量鉴定等工作;承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产品质量信息工作。

(2)开展产品质量、服务业质量认证、监测、评价、咨询工作;承担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组建实验室;承担检验化验人员培训工作。

(3)承担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实验验证与技术标准研究、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检验设备的开发和研制工作。

(4)承担软件质量测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化工程价格测算、电子物证仲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技术服务等工作。

(5)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

(6)承担全区石油化工建筑工地工程材料检验工作;按取得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检测工作。

(7)承担国家批复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职能。

(8)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1)承担自治区质量基础舆情监测、分析、预判,质量信用、质量技术、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标准的研究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2)负责标准信息及相关资源的收集、研究、开发、应用,标准的研究、制订与评价,提供标准文本和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承担建设标准文献馆、建立标准信息数据库等工作。

(3)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相关工作;承担公共图形符号、标识标志标准化的研究和应用;负责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及其应对措施的研究、咨询和服务,WTO通报评议等工作。

(4)承担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应用及管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的发放和应用,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进行宏观经济分析。

(5)负责自治区商品条码申报、制作、技术检查、委托检验、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管理自治区物品编码和产品电子代码(EPC),开展标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验,提供物品编码技术咨询与服务,开展源数据采集收样。

(6)开展物联网技术研究以及相关标准的应用推广等公共技术服务;开展基于编码技术的防伪技术、产品追溯的研究、应用和服务。

(7)承担国家批复相关中心的职能,按取得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12)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1)承担专利预审、利快速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专利技术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及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

(2)承担与各类社会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协调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指导自治区各分中心(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承担商标注册、异议、复审、争议、诉讼中的确权工作,指导市场主体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协助各级政府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和区域公共品牌的建设,指导服务机构为品牌创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4)承担知识产权运用和促进及转移转化、专利信息的统计分析、专利资助等相关工作。

(6)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宣传、培训、展览和竞赛。

(10)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

(1)承担专利申请的受理、费用收缴、费用减免备案审核、优先审查等专利申请相关业务工作。

(2)承担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工作。

(3)承担法律状态证明出具,协助法院执行财产保全。

(4)承担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登记薄副本办理等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5)承担知识产权项目的转移转化、专利信息的统计与分析、专利资助等工作。

(6)承担商标、地理标志的申请受理、费用收缴,商标质权登记等相关业务工作。

(7)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服务中心办公室)

(1)对全区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市场主体网络服务交易经营行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并反馈监测信息。

(2)受理、协助调解、查处相关投诉举报案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服务,统计、分析、整理投诉、举报业务数据和资料。

(3)承担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网络体系规划与运用相关工作。

(4)承担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12315”业务指导、检查的事务性工作。

(5)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消费维权领域的公益诉讼、听证等工作。

(6)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小个专”党的建设等相关工作。

(7)承担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审批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8)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九)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障中心

(1)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公务用车及固定资产管理、维护、维修、出租、出借等工作,协助做好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

(2)指导所属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及公共机构节能等相关工作。

(3)承担自治区法人数据库、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及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数据库的规划、应用及部门统计技术支撑,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涉企信息查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4)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5)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机关党校教育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

(6)承担系统内培训兼职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开发、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宣传教育系统开发建设等工作。

(7)承担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专业持证上岗人员考试、中国计量大学内蒙古函授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8)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十)内蒙古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1)承担毛、绒、茧丝麻类、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开展纤维质量复检和仲裁检验工作。

(2)开展毛、绒、茧丝麻类、棉花等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调查、质量评估、风险监测等质量监测工作。

(3)承担毛、绒、茧丝麻类、棉花等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管、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撑和质量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4)承担纤维标准化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参与纤维国家标准的制订,承担纤维实物标准的制作、更新、仿制、保存工作,宣传贯彻纤维国家标准。

(5)承担国家批复的毛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

(6)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

(7)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73名〔35正(含食品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市场稽查专员5名)3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任领导

局长:白清元 

副局长:韩军   

副局长:宁云飞(试用期一年) 

党组成员、副局长(兼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院长):吕金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林 

党组成员、自治区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凤屹 

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武来才 

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天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宁云飞 

二级巡视员:冯晔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获荣誉

202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党支部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1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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