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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观鸟会

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成都观鸟会网站人气:205次
网站域名:www.scbirds.org.cn官网直达
网站标签成都观鸟会 
网站分类: » 生活服务 » 宠物 » 宠物综合地区:四川>成都收录时间:2021-12-12
网站简介

成都观鸟会成立于2004年11月1日,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性民间法人社团。本社团活动范围覆盖四川全省,并涉及中国西部其它地区。成都观鸟会以“研究并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宣传并推动观鸟及观鸟产业”为宗旨,提出「时尚、运动、健康、生态」的观鸟理念与口号,面向政府机构、社会大众及专业团体等广泛开展「环境教育与观鸟推广、鸟类及其栖息地调查与保育、观鸟产业与社区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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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观鸟会
网站百科

成都观鸟会(社团法人)成立于2004年11月1日,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民间社团组织。社团成员包括生物、生态、环境、教育、新闻、艺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广大普通爱好者。

成都观鸟会社团介绍

成都观鸟会(社团法人)成立于2004年11月1日,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民间社团组织。社团成员包括生物、生态、环境、教育、新闻、艺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广大普通爱好者。社团的负责人为理事长沈尤,活动覆盖四川全省,并涉及中国西部其他地区。目前,成都观鸟会正迅速发展壮大,会员300多人,成为中国最活跃,西部地区最大的观鸟组织。

成都观鸟会以“研究并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引导并推动观鸟及观鸟产业”为宗旨,提出“时尚、运动、健康、生态”的观鸟理念与口号,面向政府机构、社会大众及专业团体等广泛开展“环境教育与观鸟推广、鸟类及其栖息地调查保育、观鸟产业基础性研究与引导、城市社区建设与人居环境研究”等多方面的工作与活动。

目前,成都观鸟会已经与包括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保护国际(CI)、亚洲基金会、国际鸟盟、香港观鸟会、英国皇家鸟类学会、达尔文基金、中国国家林业局、四川省林业厅、成都市林业局等众多国际基金组织及国内政府部门、社团社区以及国内各地鸟会、鸟友等在内的众多组织与机构开展了广泛的项目合作,使观鸟及观鸟所带来的“尊重自然、爱护环境、和谐生态”的科学观念在四川及中国西部地区得到迅速的发展,并在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调查保育和公众环境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成都观鸟会还就解决生态环保与城市建设以及人居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准备,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现实而长远的意义。

成都观鸟会还结合四川以及中国西部地区的资源特点与国际观鸟业发展潮流,积极探索观鸟产业化之路,为建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统一的产业新模式进行着有益的基础性研究与尝试。

成都观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成都观鸟会,英文译名Chengdu Bird Watching Society,缩写CDBWS。

第二条 本团体以鸟类研究、鸟类保护、鸟类观赏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和广大普通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的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研究并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宣传并推动观鸟及观鸟产业”为宗旨。

第四条本团体以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局为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并接收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推广观鸟

(二)研究并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

(三)对培育并发展观鸟产业作基础性研究

(四)引导并推动观鸟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秘书长签字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搆、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搆、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於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於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後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後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後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後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後的剩馀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於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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