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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人气:466次
网站域名:www.caepi.net.cn官网直达
网站分类: » 生活服务 » 银行 » 银行机构地区:北京收录时间:2021-12-02
网站简介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缩写为CAEPI)成立于1984 年,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生态环境部、民政部等部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业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开展环保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及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培训、展览、展示及会议等活动;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网站缩略图预览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网站百科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立于1984 年,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截止到2017年6月,共有团体会员近50家,单位会员超过1800家,个人会员约100名,并通过省市协会联系着上万家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行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秉承3S服务精神——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致力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健康发展。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要职能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宗旨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业务范围

1、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诉求和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配合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2、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

3、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等;

5、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6、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7、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8、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等国内外展览、展示及会议;

9、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10、开展本行业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的双边及多边环保合作项目;为境内外企业提供对接和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考察、培训等活动;

11、 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降级处理

2017年3月14日民政部发布公告,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决定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降低评估等级。

降级原因:2014、2015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结构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构设置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设有办公室、技术部、信息部、会员部、国际部、政策研究与咨询部、继续教育与培训部、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国环保产业》杂志社有限公司等。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设水污染治理委员会、电除尘委员会、废气净化委员会、袋式除尘委员会、脱硫脱硝委员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委员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专业委员会、循环经济专业委员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专业委员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环保产业政策与集聚区专业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城镇污水治理分会、室内环境控制与健康分会、有机食品分会等18个分支机构,分别开展各专业领域的活动。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已和30多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有关机构、企业开展了友好往来和交流活动,部分已签订了合作协议,为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为中国环保技术和设备进入国际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领导机构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管理

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行业专家。

第三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将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提交协会常设机构,协会常设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协会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四条 会员单位享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后三年内,协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三年后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该理事单位应推举新的代表,并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八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性质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

第九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协会秘书处通过向会员单位赠送《中国环保产业》杂志,为会员单位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等信息;

(二)会员单位可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页面,超过免费部分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同时,协会网站可提供与企业网站的链接;

(三)协会为会员单位在《中国环保产业》杂志、协会网站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四)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际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让、产品代理、资金投入等)及有关信息;

(五)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环保资质;

(六)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部环保科技项目等;

(七)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举办的国际环保展览会、技术交流、培训班、杂志广告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八)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发布,为企业出谋划策等;

(九)优先享受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协会专门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7日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1月1日生效。原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会费管理办法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二、会费标准

1、地方环保产业协会免交会费;

2、副会长单位会费10万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3万元/年;

4、理事单位会费8000元/年;

5、单位会员会费2000元/年;

6、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

三、会费交纳办法

1、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应在会员证有效期截止日前二个月内,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并办理新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2、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个人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3、新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并由我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4、账户信息

户 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账 号:0200001409014407275

四、会费的使用

1、会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2、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地方协会秘书长工作会、分支机构会议等会议及活动;

(3)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4)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5)其它正当开支。

五、其他

本办法经2016年6月28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CAEP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诉求和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配合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等;

(五)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七)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等国内外展览、展示及会议;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十)开展本行业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的双边及多边环保合作项目;为境内外企业提供对接和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考察、培训等活动;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环保企事业单位、地方环保产业协会,以及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行业、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公告作废。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的方式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修)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

(五)对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换届选举办法和提名组织机构人选;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审议本会事业发展规划,决定本会重要的工作业务;

(七)接收新会员和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含常务理事、副会长),调整比例不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5;

(九)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聘任或者解聘本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审议本会重大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会长提议,可专题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务、审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六)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能发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是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全资或参股形式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购买服务;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政府资助的,应按相应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的规定,为加强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宗旨和中心工作,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一)发展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成为本会会员,为本领域的本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本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四)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在本领域组织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以本会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凡本会会员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分支机构不得拒绝本会会员申请成为委员。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依照《章程》、本办法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分支机构委员数的1/3。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本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会员代表,并考虑地区分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可连任。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不超过3名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秘书长由1位副主任委员兼任,由分支机构推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聘任。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秘书长应为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骨干,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委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决定分支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在本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发展本分支机构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可接受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七条 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以本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在积极开展本分支机构网站建设,并在本会网站建立本分支机构的网页,安排专人及时提供本分支机构动态信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会员部归口管理,业务工作由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

第五章 分支机构设立与换届

第二十七条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或一定数量的会员联合发起,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条件:

(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会分支机构建设规划;

(三)该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环保企业、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环保企事业单位;

(四)承诺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及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资料

(一)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依托单位建议;

(二)建议依托单位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四)分支机构工作规程草案;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联合发起会员名单(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依托单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对分支机构申请审查同意后,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推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颁发《分支机构登记证》,刻制印章;

(五)该分支机构成立后,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并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消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需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提出注销的分支机构提议,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注销,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视情节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建议,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本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依托单位。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本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该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常委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2016年6月28日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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